◇◇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 民事上诉状 北京科技报: 2005年08月17日   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号法定代表人: 赵颖华,总编辑。   被上诉人:陈建民,男,生于1953年12月12日,汉族,中医大专文化,个体 中医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较场坝皮化厂小区。   北京科技报社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5)纳溪民初字第410 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2005)纳溪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绝食活动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有违公序良俗,且违背国家相关政策, 为不合法行为。   陈建民自称除饮水之外不进食的绝食行为,亦号称“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的 活动,系自愿绝食行为,该行为虽然有损人体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且《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国签署的《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人人 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但因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 止公民绝食,故不是违法行为。   而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对绝食行为一贯采取否定、抵制、打击政策。   [2001]政联字第1号《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和 接收:三、……组织、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等活动 的……”可见该规定对绝食活动的支持者给予了否定评价,也足以说明中国政府 对绝食行为的否定评价。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 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得出结论, 非科学实验目的的自愿绝食活动虽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是违法行为,但却违 反国家政策,为不合法行为。   二、因陈建民绝食闹剧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陈建民申请公证的“挑战人 类饥饿极限”活动事项不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故四川省雅安市公证处出具的 (2004)雅证字第506号公证书应予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而权威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法律事实下的定义是:法律事实是 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部分教科书称 “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 象”)。法律事实通常可分为两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正如法律规范并不调 整人类的所有活动一样,作为规范的法律事实在外延上不等同于客观存在的生活 事实或自然事实。   对一个人的自愿绝食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发现该行为包含自愿绝食的意思表 示和饥饿的生活事实。   非科学实验目的的自愿绝食的意思表示是不合法行为,当然就不是民事法律 行为。   饥饿的生活事实,作为自身生理机能的不健康状态,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 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所以,该事实并不是法律事实。   总之,绝食活动的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 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公证程序规则》第 三十三条规定:“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事实 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三) 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综上,因申请事项没有法律意义,故陈建民申请公证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 活动事项不符合公证要求。   总之,四川省雅安市公证处出具的(2004)雅证字第506号公证书的出具, 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该公证书无效。   我方将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四川省雅安市司法局提出 申诉,要求撤销(2004)雅证字第506号公证书。   三、(2004)雅证字第506号公证书的出具建立在认可“活动的细则”的基 础之上,而“活动的细则”并不能保证“活动”的客观真实性,且活动本身与常 识相悖、不具备科学性,公证行为也不能证明陈建民自称49天仅饮水的绝食活动 属实。   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行使国家证明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即便国家公证机关 对不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了“公证”,也不能必然产生确认该“事实”客观 真实的法律后果。   2.“活动的细则”没有安排任何科技权威机构或独立的科学技术人员对活 动进行全面的严格的科学的监测;而“活动的细则”所安排的周围有缝隙的八卦 玻璃塔、不透明的连接管不能排除陈建民在活动中偷食的可能性。   3.陈建民“49天仅饮水的绝食”行为的结果是———陈建民还生存着。公 证书最后所证明的“活动结果属实”应当指陈建民于2004年5月7日仍生存的自然 事实属实。而本案争议焦点系“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的过程而非结果,但公证书 回避了“挑战人类饥饿极限”活动的关键———49天除饮水之外不进食的绝食行 为的过程是否连续。   四、49天仅饮水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绝食活动的真实性与众所周知的事 实、现代科学知识相悖。   古今中外一直有人声称能长期绝食,但他们最终都被证明是骗子、疯子或有 心理障碍(神经性厌食症),部分长期绝食者因此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水作为维持生命必需的营养元素之一,根本无法提供人体正常活动需要的所 有营养。若光喝水不吃东西,持续7到10天则会面临死亡的威胁。现有资料显示 曾有矿难幸存者被埋在矿井下,但有水、有空气,把能吃的东西都吃了;该幸存 者的绝食极限是12天。   在医学界、生物科学界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学者普遍认为:人在仅饮水的饥饿 状态下的生命持续时长不超过12天;现代科学无法解释绝食“49天”的真实性或 可能性。   若法官不能判定自然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的生命持续时长不超过12天、 自然人绝食49天必然死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则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委托权 威机构对“自然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的生命持续时长不超过12天”是否客观 真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当一人自称的事实成为其主张权利的基础时,人民法院必须对其自称的事实 的真伪作出判断;特别是当该人自称的事实与众所周知的事实、现代科学知识相 悖时。因此,在法官不认可自然人绝食49天必然死亡是众所周知事实的情况下, 有关的司法鉴定必须进行。   总之,上诉人根据已知事实足以推定出:被上诉人的行为不仅属于民事欺诈 行为,而且涉嫌诈骗犯罪。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行为属于“科技骗局”的评价丝毫 不为过。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是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判决结果极其荒唐。望二审法院秉公审理,支持我方的上 诉请求。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北京科技报社二00五年八月十日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以下鉴定申 请:   鉴定标的(专门性问题):   一、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的生命持续时长是否不超过十二天。   二、自然人绝食四十九天是否会死亡。   需要鉴定的理由:   一、以上问题的答案将直接推论出各方主张是否有事实依据。   二、一审法院不认可“自然人在仅饮水的饥饿状态下的生命持续时长不超过 十二天、自然人绝食四十九天必定死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等审判活动结束一切 “绝食”闹剧的上演或再演。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 有关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鉴定申请。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科技报社二00五年八月十日 (XYS200508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dyndns.info)◇◇